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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用跟投约束保荐机构不容易科创板IPO是询价发行,理论上发行价格上不封顶,如果市场过热,发行价格有可能失控,询价询出超高发行价。设置跟投制度的目的是要让保荐机构加强发行定价管理,以子公司跟投资金的利益作担保。如果IPO发行价格过高,未来有可能破发,将使得跟投资金的市值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保荐机构应该也不希望发行价格过高,因此会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但要达到这个目的并不容易,这还要看保荐机构的跟投金额有多大,金额太小,无关痛痒;金额太大,则让保荐机构变成了投资机构,这又违背了设置跟投制度的初衷。这个平衡度很难把握。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保监会。银保监会应当自银保监局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由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的外商独资银行申请开业,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原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保监局(各一份):
(二)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金来源合法;(三)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具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八)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九)拟任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十)初次设立代表处的,申请人应当报送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与该外国银行已经建立代理行关系的证明,以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会议提出,要建立健全交易场所长效监管机制,严防违法违规活动死灰复燃。要完善制度机制,切实减少交易场所数量,未按要求完成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任务的地区,原则上不得批设新的交易场所。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掌握交易场所的动态情况,提高风险监测和问题处置能力,促进存续的交易场所合法合规经营。要培育行业健康生态,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